西安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kyy/2014-1104002
- 公开目录: 学风建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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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弘扬高尚的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照《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西安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是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三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广大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西安交通大学在职教职工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第五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受理、送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指定。
第七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第十条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报告,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三条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向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呈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并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评议决定以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校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秘书处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十六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如果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程序进行复议。复议决定须由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如形成新的处理建议,应当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召开会议,凡讨论或调查的问题涉及与会委员及秘书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格遵守本章程,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学校声誉。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