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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11_B/2014-1014001
  • 公开目录: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国际﹝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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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生管理工作遵循“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学校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包括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负责全校留学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留学生管理的各类办法和细则;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出入境与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负责留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协调学历留学生教务工作;开展留学生汉语言本科专业的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开展留学生预科教育并负责各类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本科留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本科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研究生院是高层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高层次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各学院及临床医院配合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安排本学院留学生的教学培养及相关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学资格及录取

第六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

(一)申请攻读本科学位者应具备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具备学士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备硕士学位;

(二)教学语言为汉语的留学生汉语水平应达到新HSK4级,教学语言为英语的留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英语语言能力,并提供相关英文考试成绩证明;

(三)身体健康、成绩合格;

(四)在华期间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七条 申请攻读学位和进修的留学生,应具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八条 留学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并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等有关申请和审批手续、办理留学生的签证和居留许可等相关留学生入境手续。

第四章 注册及交费

第九条 凡是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新生,应在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前往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学历留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相关学院通报留学生注册情况。

第十条 自费留学生应当按时交纳注册费、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逾期三个月未交纳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该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陕西省教育厅、西安市公安局外事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须购买在校学习期间的“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或出具在其来源国家购买医疗保险的各项有效证明。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历留学生的教学应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教学管理部门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为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类课程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

第十五条 “汉语言”本科专业的教学、预科班的教学和进修班的对外汉语教学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教学工作由教学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事项和学位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留学生学业结束后,予以颁发相关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鉴于英文授课教师实际投入较大,与中文授课相比,英语授课工作量常规按照1:2计算,导师工作量、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以1:2计算,学时加倍计算;为确保质量,新开课的教学时数按1:2计算,开新课的教学时数按1:3执行,持续3届,以激发各学院接收和培养留学生的积极性。校际交流生、专业进修生多为英文授课,其上课课时和辅导课时按照1:3计算,各学院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记入工作量。

各学院负责遴选授课教师,并将参与英文授课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实施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留学生进行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的教育,教育和引导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关于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成立校内活动团体,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成立的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不当言行,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组织留学生参加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举办的有益于留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中国文化教育、汉语教学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提供住宿及后勤保障服务。学历生入校后第一年须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以便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一年后若需在校外住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签定“自律”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社会管理工作。留学生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时,学校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医疗费标准与我校中国学生相同。学校医院及各附属医院等医疗单位要为留学生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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