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西交建〔2015〕33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6-1020024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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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校园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教育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配合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提出基建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三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按照校园规划、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规划(教育部备案)以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情况,起草基建项目立项申请,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再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向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且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基础材料,配合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征求使用单位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合理可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得到批复后,开始项目前期编制设计任务书等工作。
第七条 基建工程的规划、交通、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绿化、文物、气象、国家安全、地震、城乡建委等前期报批须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按时报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