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27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6-1020018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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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管理,促进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西安交通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校园规划管理是指以保证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是指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要临时建设的砖混建筑、活动房、围墙、临时道路、绿化、雕塑、园林、景观及涉及建筑物外观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临时性建筑或设施。
第三条 校园内(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和卫校除外)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校园内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的审批;
(三)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的审批;
(四)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的审批;
(五)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指标语、标示、铭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等,下同)的审批(具体文字内容需由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审核);
(六)主要路网、管网(给水、雨水、污水、暖、电、天然气)建设、改造的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曲江校区管理部门、创新港管理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六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建设与规划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审议校园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规划,审议校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和审定规划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六)按照权限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八)负责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八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集会议,商讨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作为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承担相关调研、资料准备、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召开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五年”校园基建规划及年度基建计划;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内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建设监督;
(五)定期巡查校园内的建筑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办法,对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校园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一旦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局部调整。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五年”校园基建规划的编制,以及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施工管理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凡在使用权归学校以及新征土地上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必须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之后到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须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对学校主要路网、管网(给水、雨水、污水、暖、电、天然气)等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项目要同时报送实施方案(平面、立面、剖面图或能准确表达意图的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必要时还须提供总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模型,其选址、体量、造型、色彩、风格须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时,须同时明确设立时间段、形体尺寸、材质、拟设立的位置,以及宣传、纪念物的简单介绍等信息和数据,并附外观效果图,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出具“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设立。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方案和结构、不得变更地点。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 “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需抄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需施工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投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参与放验线。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实施方案的,申报单位须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他消防设施;经批准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占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移动地下管线、电缆等,应先将施工位置、实施方案、恢复时间等有关事项形成报告,交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批。施工期间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区域内擅自开挖取土、推土。确需取土的,须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竣工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财务管理部门凭验收合格证书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相关建设资料,办理国有资产建账手续。
第六章 校园内临时建筑、零星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现有物理空间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原则上禁止建设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确需建设的,按下述相关条款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内建设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到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相关文件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需主管部门院、处级领导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若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
(三)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需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满足该项目经费需求。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需明确建设单位拟建临建的建设必要性。
(五)后勤保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管理部门等基础保障单位的审批意见。需明确场地内施工条件,及是否满足给水、雨水、污水、暖、电、天然气、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曲江校区各单位需征求曲江校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需提供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领取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方可实施。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应由后勤保障部门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拆除,如需延长使用期限,必须重新申请。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拆除的,无论是否在批准使用期内,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自筹经费拆除。
第二十七条 竣工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参加规划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务管理部门凭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后勤保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管理部门等基础保障单位凭验收报告提供水、暖、电、气等室外工程基础设施。如涉及资产建账,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 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拆除或补办手续或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校园日常巡查,一经发现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立即将情况通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通知,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及规划建设方面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建、限期拆除、立即拆除、全校通报单位责任人或个人。
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拆除。拒不执行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将在保卫部门配合下强制拆除,或通报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妨碍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和卫校内的规划建设由各单位分别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西交基〔20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