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3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04_A/2014-1013007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采﹝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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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招标是指经学校批准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室内、外设施)清洁、道路、公共设施、保安的承包服务招标,以及其他项目的承包租赁招标。我校所属的各院(含体育中心)、处及实体单位,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种资金(特殊规定的除外),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物业(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根据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凡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具有相应实力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校物业(服务)招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指导、检查经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状况,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承包费的缴纳情况;
(三)调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纠纷,有权代表学校对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做出处理或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物业(服务)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协同物业管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核实管理单位的资金落实情况;
(二)制定和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函;
(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考察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及信誉状况;
(四)组织实施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五)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统计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凡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业(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办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含校内企业)参与投标,并按程序确定入围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凡预算额度在10万(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由采购办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含3个)特定投标人(含校内企业)参与投标。
(三)续标。项目单位申请续标的,可向采购办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招投标程序
(一)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
(二)采购办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入围的投标人。
(三)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正式招标文件,必要时由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详细资料。
(四)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书。
(五)采购办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书。评标专家组评审投标书,决定中标人并当场宣布。
(六)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面积、造价、功能、招标形式,其他服务要求,对投标人的要求,经营范围、服务或承包年限、承包费及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要求、投标活动日程安排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项目单位不得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条款的应通过采购办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
第十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如需答疑,项目单位应在3日内组织答疑会。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一般不少于7天,特殊项目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项目开标会议上应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件、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二条投标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情况简介,投标报价、经营设想、管理办法、成本费测算、服务质量保证和经济指标落实措施、服务公约、响应招标文件及其他承诺等。
第十三条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后送交指定地点。
第五章 开标 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采购办主持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布报价及承诺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的;
(三)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等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书主要内容(包括报价、承诺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投标书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特殊情况,经评标专家组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后,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工作,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标。专家组由项目单位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项目单位限1人参加专家组。开标全过程由学校监察或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评标、定标应遵循平等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人的报价、实力、信誉、管理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以评委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中标人及中标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废标:
(一)投标报价高于预算价格,项目单位难以支付;
(二)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
(三)专家组认为投标方案难以完成标书规定任务;
(四)评标会认为其他必须废标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单位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采购办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中标人在中标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由采购办审核后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不得转包。如有转包行为发生,一经查实,终止合同执行,且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交实〔2010〕3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