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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30/2014-1016003
  • 公开目录: 招生考试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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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招生监督机制,规范招生监督工作,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科招生工作,包括特殊类型学生的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

特殊类型学生是指少年班、保送生、自主选拔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艺术设计类等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或专业测试(含面试)的学生。

第三条招生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体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办公室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对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予以配合。

第二章 主要监督事项

第六条监督检查招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是否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并正常运行,招生决策机制是否健全,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第七条监督检查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特殊类型考生入选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纳入集体决策范畴,决策记录是否翔实。

第八条监督检查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重点监督招生办公室是否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生入学抽查复核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督检查招生录取政策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问题。

第十条督促招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简章及录取方案的审核和报送核准备案,重点监督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简章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情况,重点检查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对自主招生初试、面试及特殊类型招生专业测试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督促招生办公室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重点检查资格审查办法和程序,对违规录取学生的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招生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时间、方式是否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四条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招生政策、制度制定进行检查,对招生过程进行参与、抽查、重点跟踪,对违规操作进行制止,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

纪委监察处可以要求招生办公室及招生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招生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制度及要求

第十五条实行招生监督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纪检干部不得参加当次招生监督工作。纪委监察处选派专人参与招生监督工作,加强对招生监督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第十六条实行监督过程报审制度。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处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实行监督工作报备制度。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招生监督的部门领导。

第十八条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招生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阳光廉洁招生主体责任,强化责任制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自律。招生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

招生办公室应对单位内部有关招生录取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回避、不包容,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招生委员会和纪委监察处。

第十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校人员在招生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交通大学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西交监〔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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