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1 浏览量:
- 索引号: jwjcc/2017-1011005
- 公开目录: 综合类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党发〔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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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7年8月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净化教育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巡视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对二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开展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巡察工作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现问题、推进整改,全员教育、形成震慑,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第四条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审计处为成员单位。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挂靠纪委办公室。纪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另设1名副主任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巡察工作开始前组成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3-5名,每次由巡察工作办公室统筹抽调配备。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中央关于做好巡视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做好巡察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被巡察单位整改的督促检查、巡察送交材料的整理归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理想信念坚定,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党内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等情况进行巡察,着力巡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围绕立德树人中心任务,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开展全程全方位育人等情况;
(二)遵守党的廉洁纪律,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等情况;
(四)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强基层党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或巡察回访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巡察准备期间,巡察组先向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向巡察组提供书面材料。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公告。
第十三条巡察期间,巡察组通过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召开干部群众座谈会,调阅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用问卷调查或民主测评等方式,实施巡察工作。被巡察单位应当按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针对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查整改的表态。
第十六条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
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落实情况、工作举措、工作实效,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整改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巡察工作办公室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办公室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作为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巡察。被巡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向巡察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和被巡察对象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纪律。对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大学委员会关于在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开展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西交党发〔200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