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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班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01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教〔2011〕39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班(以下简称“拔尖班”)学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拔尖班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拔尖学生出国学习类型

第二条长期项目指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习项目。学生第一、二学年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第三、四学年期间赴国(境)外留学且不超过一年(或两个学期),完成经我校认定的、由对方学校或研究机构开设的课程学习内容,获得全部学分,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三条短期项目指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参加三个月以下的学习项目,包括暑期学校、短期实践、科研训练。

第四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一般应有学术论文录用,并有口头发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申请的国(境)外学校应当是国际一流院校、专业或研究机构,并且应当在知名教授或知名团队的指导下学习。

第六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出国学习。学生可以在本科期间申请两次,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各一次。研究生期间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再次申请,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到国外一流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也可以申请学校资助到国外一流大学(学科)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后回学校继续攻读博士研究生,还可以申请学校资助作为我校与国外一流大学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七条长短期出国学习项目

(一)学校对于经批准出国(境)学习的拔尖班学生提供不同额度的学费资助,学费资助主要用于拔尖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支出,凭对方学校或研究机构的学费收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长期项目学费资助分为两个等级,一等资助15000美元/学期,二等资助10000美元/学期;短期项目资助3000美元/人。

(二)学校对于经批准出国进行长短期项目学习的拔尖班学生提供每人每月500美元的生活补贴,主要用于学生在境外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三)获得学费资助的拔尖班学生可报销一次西安或家庭所在地至国(境)外学习地的往返旅费,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以上学费资助及往返旅费在学生返校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予以报销;生活补贴在学生出国时予以发放。

(五)自费出国学习学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担。

第八条参加国际会议

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的学生可按规定报销国(境)内外的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选派办法

第九条学院、专业或教师为学生联系出国学习项目,以及学生自己联系出国学习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可纳入经费资助项目的遴选。

第十条学校按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进行综合排名,择优确定经费资助的人员及额度。入选名单在理学院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学生填写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提交学院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学生处及相关书院备案。

第十二条凡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可以按自费申请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计划中规定的学习任务,所获学分凭有效证明予以记载,登入学校教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长期出国项目的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可减免我校当年(学期)学费,并办理退宿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若确有特殊理由需要延长者,需出具国(境)外学校和导师的相关证明,提前3个月向我校申请,如未获批准应按时回校,否则作为自动退学处理,并退还学校资助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学习期限、前往学习的国家和学校、原定专业大类等。否则视为违约,违约的学生应退还学校资助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在外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遵守留学院校的规定,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学生应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联系,保证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学生返校后须经学校考核。考核合格的受资助者,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递交赴外学习计划及在外学习的成绩单。若参加科研实践,需要提供导师的评价意见;

(二)在外学习总结报告;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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