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06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教〔2006〕47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和教高〔2002〕4号文件精神,稳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我校《关于成立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通知》(西交教〔2005〕42号),成立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学校在课程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事故防范方面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为全面提高西安交通大学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是: 在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参与教学事故认定和复议,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热爱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责任意识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包含部分学校各级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专家。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推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后拟定初步名单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教学主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组负责日常工作,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代替其行使职责。委员会根据秘书组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决定召开不定期工作会议。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委员会秘书单位,各设立一名秘书,负责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领导为委员会秘书长。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初步名单及其秘书组产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正式聘任。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每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职务自然终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替补人选,由教学副校长直接聘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学校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高等教育法》和《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对全校范围内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查、审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签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代表委员会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对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在学校期间或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组的职责:
(一)接受教学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在正式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交上会相关材料;
(二)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做好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四)在会议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最终认定结论送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
(五)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责成重新调查、认定的教学事故。
(二)复议教学事故责任人提交的有争议的教学事故;
(三)以学院、系、教研室为单位提交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教学事故;
受理议案时间范围为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相关单位收到关于该教学事故等级认定通知后一个月以内。
第十六条 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秘书组提交的议案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秘书组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内,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八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
第十九条 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以超过到会委员1/2人数的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秘书组通知其到会。
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决议由秘书组起草,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对该认定结果的复议和申诉。该结果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涉及本人,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亲、近姻亲关系的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如果本人未主动回避的,可由其他人提出回避建议,由委员会做出回避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