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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3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04_A/2014-1013006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采﹝2013﹞20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采购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属的各院(含体育中心)、处及实体单位,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种资金(特殊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零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修装饰建设工程等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合资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理报价、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条件公平竞争。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力求节俭,反对浪费,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力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全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审批免招标项目,处理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项目单位的招标申请,核实资金情况;

(二)协同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考察投标人在建或建后工程质量、技术力量、施工能力、设备情况、资质证件、售后服务等情况,会同监察或审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审定入围的投标人;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根据项目情况会同监察或审计部门确定评标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五)组织发标、开标、评标、询标、定标工作;

(六)参加竣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报告;

(七)负责招标文档的整理归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项目单位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概算已获批准,且资金到位;

(二)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主要用材品牌型号明确(至少推荐两个品牌);

(四)特殊设备或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现场所需要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八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分标段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水、电、气、消防)等方式,但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九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方式的确定

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凡预算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办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程序确定入围投标人;凡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由采购办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含3个)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

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如:天然气、消防等),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投标人方式进行。对于因任务紧急、来不及上会讨论等特殊情况,可先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事后由采购办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采购办报送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要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和考察鉴定,确定合格的入围投标人;

(五)向入围投标人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书;组织评标,由评标专家组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主持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九)招标结果公示3天;

(十)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由采购办审核后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和地点、招标方式、承包方式等。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量明细、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

(三)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包括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装饰主材)与设备的数量、品牌、型号、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及材料、设备差价的处理方式等。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造价和取费标准(或依据)、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保修期等。

(五)招标日程安排。包括发标时间、地点,提交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六)投标须知。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九)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的要求。

(十)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采购办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如需答疑,项目单位应在3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上所有投标人均须签字认可。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7天,特殊工程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四条工程如需做标底,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管理证;

(三)外省(市、区)参加投标企业,须提供省(市)外建筑企业进省(市)备案证书;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法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单位印章;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

(六)项目经理本人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品牌型号;

(二)施工组织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总工期、施工进度表及保证措施;

(三)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劳动力安排;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六)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承诺。

第十八条投标书正文及密封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采购办。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十九条投标所需缴纳的有关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相关资质审验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有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建项目的;

(三)近三年内在学校有不良记录的。

第六章 开标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采购办应根据招标项目会同监察或审计部门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项目单位及监察或审计部门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会上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工程报价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的;

(三)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等有效证件的;

(五)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投标书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投标书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九)逾期送达标书的;

(十)项目经理未到场的。

特殊情况,经评标专家组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后,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工作,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标。专家组由有关专家和项目单位代表(限1人)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采购办负责评标过程的组织工作,监察或审计等部门参与评标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以专家组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标主持人根据专家组的投票结果,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中标价及实质性的承诺等。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招标,直至停止项目执行的处罚: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主要设备落实情况)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定标后,逾期拒签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没收投标保证金、终止投标、取缔一定时期投标权的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填写投标书、借用他人资质等弄虚作假的;

(二)串标、围标的;

(三)定标后,逾期拒签合同的;

(四)拒交中标服务费的;

(五)未按合同履行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评委专家评标过程中明显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凡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或者先斩后奏、报小做大等,采购办一律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交实〔2010〕3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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