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29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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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规划基建中心
第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及西安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谈判、合同草拟、审阅跟踪、合同签订、合同发放和资料归档。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严格执行会签制度。会签顺序为: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合同经办人、项目组有关人员、项目组组长、造价部部长、分管造价部领导及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传阅时有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承诺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及时办理合同的相关审签手续。必要时,安排合同谈判,项目组组长主持合同谈判等有关会议,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造价部部长、其他有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及时分送有关人员,分送的合同及附件材料应齐全,并办理发放领取登记手续。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管理并报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合同内容;确因基本建设实际需要,由合同执行方提出修改申请,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会签、审核、审定和签章程序同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在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设计部应对设计文件深度、标准进行检查,监督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工程部应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参建各方,检查监督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情况;造价部应按照有关合同文件,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及结算计价规定,进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