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28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6-10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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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规划基建中心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学校基建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凡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
校内各类基建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标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入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西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接受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陕西省和西安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完成。
(二)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标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原则参照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市场交易平台实施完成。
(三)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标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由招标人专项委托或集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完成,或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招标实施方案。
第三条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自来水工程、市政工程、高压电气设备安装的新建及改造工程等,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决策,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和水暖管网的改造工程、绿化苗木的移栽工程由学校后勤保障部门承担建设任务;弱电改造工程项目由学校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部门协助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建设管理任务;校内承建单位应按照要求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预算,并按照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结算原则和合同价款。
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标、特种专用设备的采供按照学校有关批示执行,并适用本条。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审定: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起草,造价部初审)、部门项目组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部门负责人审定。审核审定必须执行会签制度,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造价部负责有关文稿及会签记录的整理归档。
第五条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进入陕西省、西安市或其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平台的各类招标项目,按照市场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具备条件进入市场交易平台的有关工程项目各类招标活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招标过程中如不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则以考察入围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入围考察、入围单位数量及考察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要求执行:
1.成立考察工作小组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等,考察完成后形成考察入围报告;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由有关专家、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工会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数量
(1)施工招标: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7家。
(2)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招标: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5家。
3.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经过考察和评议,考察工作小组全体成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确定入围单位;同意入围单位的得票数大于或等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入围参加投标。根据考察及投票情况,形成考察入围报告,确定入围单位名单,参加考察全体人员及审计监察部门人员会签。
考察入围报告完成后,报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和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备案。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两次报名后,考察入围单位的数量仍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数量,需书面报告,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招标文件发放、开标评标工作。
(三)设计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关联关系。对在学校工程招标、实施和结算等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其能否成为投标入围单位。
第六条涉及校园总体规划、重要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的设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候选人,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意见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委托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编制。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审计部门同时委托另一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和确认。编制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上限控制价编制完成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布。
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其他计价模式招标。
第八条 其他计价模式招标有关上限控制价的确定:按照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工程估算、市场行情及其他因素确定。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上限控制价,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会签,招标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告公示。
第九条 进入陕西省、西安市或其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平台的各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代表履行评委责任义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成立招标人代表专家库,原则上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也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人代表通过随机抽取产生,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估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各类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咨询等)的委托事项,均应实行商务谈判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提交招标委托项目申请书;
2.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审定,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发任务下达书,启动商务谈判事项;
3.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提交商务谈判大纲,准备有关谈判资料;
4.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主持商务谈判会议,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建设单位不少于3人)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会签,招标负责人(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
5.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出具决议事项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修订)》(西交基〔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