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rlzyb-15_C/2014-1020001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人﹝2010﹞92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教学科研能力强的骨干队伍,培养一批学术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富有奉献精神的拔尖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在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提升,包括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组织能力、国际交往能力以及加强师德学风规范建设。
第三条遵循系统性与阶段性有机结合的原则,分阶段建立健全系统化的青年教师培养体系;遵循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
第二章 培养阶段
第四条遵循青年教师的成长规律,分为夯实基础、骨干培养、拔尖培养三个培养阶段。
第五条夯实基础阶段主要面向中级及以下职务的新教师。一般在3年内完成,旨在培养新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夯实基础,使其具有较强的授课、科研、发表成果等能力。
第六条培养措施
(一)入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对新教师进行职业规范、校史校风、教育法规以及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新教师参加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学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对新教师进行教学规范、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等的培训,其中,试讲环节不得少于4学时。
所在院系应安排新教师参加教学辅导,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听课、辅导、试讲、实验指导等教学环节。
(三)授课资格认定。组织新教师参加学校的授课资格认定,在严格审定的基础上,帮助其取得担任主讲教师的资格。
(四)教学、科研团队或导师制。由所在院系(所)安排新教师加入教学、科研团队,或为其指定一名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担任导师,团队负责人或导师以传、帮、带的方式帮助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其熟悉教学、科研业务的各个环节。
学院及系应把指导青年教师作为高级职务教师的基本职责,明确要求,纳入对其考核内容。
(五)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鼓励和支持新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工科新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
对于到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学校保留其基本工资、国家政策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福利待遇。
(六)实施“新教师科研支持计划”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科研项目”。学校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为新教师提供专项科研启动经费,扶持其在科研上快速起步,帮助其提升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
(七)从事公共服务。各学院及系应安排新教师参与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担任班主任、军训指导教师、书院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社团、竞赛活动等公共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骨干培养阶段主要面向具有副教授职务的青年教师,旨在提升其在素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使其具有独立讲授基础课程、专业骨干课程、核心课程、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成果、组织科研活动等能力,成为教学科研骨干。
第八条培养措施
(一)授课质量认定。由所在院系组织青年教师参加授课质量认定,并组织其参加课程示范教学交流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方法培训和研究。各学院、系每年定期组织2次青年教师教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活动,使其参与精品课程建设、教改项目,讲授重要课程等。学校每年定期组织2次青年教师参加提高指导研究生能力的培训。
(三)实施“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青年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出国进行1-2年的合作研究,促进其拓展研究视野,提高国际交往能力。
(四)实施“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通过特聘方式,选拔优秀青年教师承担高一级职务职责,扩大其学术影响力,争取承担国家项目。
(五)申报“新世纪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申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为入选者提供专项配套经费。
(六)从事社会服务。学院及系应安排青年教师兼任书院学业导师,并承担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公共性事务;同时,在系、院、学校的各类委员会中吸纳青年教师参加,为青年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九条拔尖培养阶段主要面向具有教授职务的优秀青年教师,旨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具有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精品课程建设的能力,成为在国内外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团队负责人或教学名师,促进其成长为学术思想先进、原始创新能力强的拔尖人才。
第十条培养措施
(一)实施“教学名师奖励与培养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其学习掌握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使其成长为教学带头人、国家或省级教学名师。
(二)实施“腾飞人才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通过提供配套经费和特殊津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使其进入本学科前沿,成为一批学术造诣精深、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三)申报国家和省部级“人才计划”。支持一批优秀青年教师申报教育部人才奖励计划、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计划,为入选者提供配套经费和特殊津贴。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经费来源。学校重点建设经费的队伍建设项目中设立青年教师培养专项;国家下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主体部分用于青年教师培养。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青年教师培养由学校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内容的具体实施。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具体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统筹各部门的具体落实;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院、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培养内容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学院及系应成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暂行办法》(西交人〔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范围。附属医院青年教师培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辅导员的培养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