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12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教[2009]77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学硕连读”班、医学七年制、八年制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发传真或信件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学生来源地。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处。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或进行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只有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且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
第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五级即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
第十条 课程成绩包括考试、作业、实验等环节,但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可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40%。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体育部审批同意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上课,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分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自修。学分绩=(∑课程期终考试成绩×学分)÷∑学分。上学期学分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可自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三周提出自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在教务处办理自修及考试手续,并报开课学院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考试及格者,其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者,按规定补考或重修。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暑期社会实践、课程设计、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国防教育课不予自修。
自修课程的申报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本科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重修后考试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或重修;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选择重修,也可在下学期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一)补考
补考学生注册报到时,在所在学院办理补考手续,并于开学三日内将“补考通知单”交到开课学院本科教学秘书处,未交“补考通知单”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并负责通知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任课教师。补考时间安排在不及格课程所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擅自缺考者必须重修。补考以一次为限(第七、八学期课程不及格或学校调整培养方案,无法重修者除外),补考成绩不及格须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由开课学院在该学期的前十周内安排一次补考。第七、八学期(五年制在第九、十学期)课程补考不及格且无法重修者,由开课学院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的前十五周内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因学校调整培养方案等原因而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且补考与重修累计未超过两次者,由开课学院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的前十五周内再安排一次补考。
(二)重修
重修学生注册报到时,在所在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并于开学三日内将“重修通知单”交到开课学院本科教学秘书处,未交“重修通知单”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重修学生可随下一级学生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前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随下一年级重修。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每门课程重修与补考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按缺课处理;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按缺课处理。按缺课处理者,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缺考的课程必须重修。旷课、迟到、缺交作业等,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
因生病住院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予以缓考。因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由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学校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但因“缓考”而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成绩视作第一次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成绩。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旷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作弊的课程必须重修。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且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不足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可随原班继续学习,但不及格课程须补考或重修。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成绩及格与否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得超过七年。
第五章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者,参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现有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至外校学习,但须经我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两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经学校批准,可累计休学两学年。因其它原因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六)休学学生不需办理户口变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审后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给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所得学分已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但不足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
(二)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
(三)不符合上述(一)、(二)款的留级规定,但本人申请留级。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只允许留级一次。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2周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因学校调整培养方案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则由所在学院调整到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与考核,但在原年级已取得的各类学分仍然有效。
(二)留级学生应填写“留级学生修读课程审批表”,并按修读课程审批表所列课程计算学年所得总学分和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
(三)留级学生可同时随原班级上课,截止第七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末)若修读通过了留入年级所开课程和原班级所有课程,本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转回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
(二)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应予留级(留级规定参见第二十七条);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
(四)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开学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退学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退学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我校退学的学生,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根据其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及所得学分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退学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由学院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且学习成绩优良,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者,可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者,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截止第八学期末(五年制第十学期末)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期间所得学分(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达到应修总学分的90%者(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能按规定学制时间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重修或补考所有不及格课程。如第一次延长学习时间期间所得学分未达到应重修或补考课程总学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限内,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或补考及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留有效的联系方法,确保随时能够获得学校的有关通知,否则,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硕连读”班和临床医学七年制、八年制学生,凡符合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本科毕业,于第八学期末(七、八年制为第九学期末)进入本校硕士阶段学习,其学籍管理按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半年后且两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或补考。考试成绩及格并修满学分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每门课程仅补考一次。逾期两年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九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在我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期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的同时,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者。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先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查。审查通过后,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再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和留学生重修、补考、留级及延长学习时间的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从2006级学生开始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