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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11_A/2014-1016002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科﹝2013﹞18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科研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成员由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专家组成,针对科研经费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主持项目的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说明预算调整的具体原因和内容,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科研院;

2.科研院结合项目研究内容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

3.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1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4.科研院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及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预算调整审批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备案,通知项目负责人及财务处执行新的预算。

(二)学校参与项目的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委托单位的调整规定执行;

2.项目负责人将委托单位审批的调整结果提交科研院备案;

3.科研院通知财务处执行新的预算。

第五条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需经牵头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审批后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调整预算执行。

第六条外协单位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预算调整情况报科研院,经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同外协单位签订预算调整补充协议。项目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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