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11_A/2014-1016001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科﹝2010﹞1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科研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校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高水平人才培养,提高学校在国际学术和科技界的声誉和竞争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国际合作项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我校教师、研究生或国际联合研究机构(联办非盈利性科研机构,包括合作研究中心、开发中心、研究所等)承担的各类国际合作或委托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策划、申报和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过程中有关科技人员的交流事宜,并及时和科研院共享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信息,共同推进我校国际科技合作的开展。
第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分为政府间合作和校企间合作两类:
(一) 政府间合作项目:在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间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教育部及省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外方资助机构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其他国家科研基金项目、欧盟第七框架项目等。
(二) 校企间合作:主要包括学校与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华机构间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章国际科技合作原则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合作各方应平等互利、相互尊重、遵守各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明确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护的技术不得外泄。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外国合作方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确保我校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可参考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第六条水平与效益原则: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通过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和条件,促进我校的研究水平提高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科研院负责收集和发布政府间合作项目征集、申报指南等信息,以各种形式通知各学院、系以及相关教师。由院、系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科研院。科研院组织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进行筛选和论证,经项目负责人审核修改后由科研院统一上报。
第八条校企间合作项目由我校单位或个人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科研院审查、盖章。协议或合同需明确研究任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等问题。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已签订并执行的协议或合同,纳入科研院科技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政府间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应的预算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6个月之内办理结题,并向科研院提交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经费决算、后续问题等。
第十二条捐赠给我校与项目执行有关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西安交通大学,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项目小组与所在院、所领导协商确定,并尽可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涉及仪器设备进口事宜,可通过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对口上级部门申办入关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不能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汇入境内的部分应说明原因,并在项目执行前作出经费使用预算,报科研院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国际科技合作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在合作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泄密以及未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工作等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利益或声誉损失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09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涉外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科〔1996〕24号)同时废止。
2010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