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学硕连读”班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16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教[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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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教务处
第一条 为规范“学硕连读”班(以下简称学硕班)学生管理,提高学硕班学生培养质量,探索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硕班学生不包含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
第三条 学硕班学生实行本科与硕士贯通培养的模式。教务处为学硕班本科学习阶段的主管部门,研究生院为学硕班硕士学习阶段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硕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六年。在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学硕班学生不能按规定时间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可根据论文进展情况,报请所在学院批准后,将学习时间延长至七年。
第五条 学硕班实行导师制,原则上本科和硕士阶段导师可为同一人。
(一)二年级结束后,学硕班学生可在学院公布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按学院制定的选择导师的有关规定选择导师,也可由学院指定导师。自行选择导师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双向选择导师和研究方向,经导师及所在学院考核小组考核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未自行选择导师的学生,由学院为其指定导师。既未选择导师,且无充分理由拒绝接受学院指定导师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学硕连读资格处理。
(二)学硕班学生在确定硕士导师后,可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转换导师,但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导师录取学硕连读生的名额参照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科阶段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的学习、课程选修、科研训练、毕业设计等。学硕班学生确定导师后,由导师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和研究生院规定的硕士阶段培养要求,为学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相关学院审定后方可执行。
在本科阶段第三、四学年的培养计划中,应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硕士学位课程学习,以保证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能够在一年内取得硕士学位规定的全部学分,并有不少于一年时间完成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硕班学生在本科阶段确定导师后,根据培养计划,可单独组班上课。对于选学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不单独开课,学生可随开设该课程的相关班级听课。
第八条 学硕班培养计划在执行中,如因课程安排发生冲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三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变更申请单”,经导师审查同意并报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计划变更手续。
第九条 学硕班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本科阶段的四年中,须完成本科阶段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十条 列入学硕班培养计划的课程都应进行考试或考查。学生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查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学硕班单独组班上课的课程单独命题考试,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录,不进行成绩折算。
第十一条 本科阶段的毕业设计环节可以与研究生阶段的科研训练相结合,安排在第七、第八两个学期进行,但第八学期末必须按时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毕业答辩,且毕业设计成绩及格。
第十二条学硕班学生在本科阶段所修的硕士课程,其学分计为本科阶段的基础通识类选修课或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和硕士阶段学位课或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其成绩按学校规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成绩管理办法记录。
第十三条 学硕班学生在入学后四年内实行学硕连读资格审查制。学硕班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初审查一次,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被取消学硕连读资格,转入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
(一)在一学年所修的全部必修课程(包括由本人选定的各种专业限选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一学年所修的相关专业的主干课程和主修的专业模块课程中(课程由各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有3门以上(含3门)的课程成绩为70分以下者;
(三)第四学期末英语未通过国家四级考试者;
(四)第八学期末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五)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六)导师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需报经所在学院批准)。
被取消学硕连读资格的学生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在第三学年前(含第三学年)被取消学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可在本学院范围内重新选择本科阶段的专业。如所在学院未设置相应年级的本科专业,可在全校理工类专业范围内重新选择本科阶段的专业。重新选择专业并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本科班学习。不愿重新选择专业者,由所在学院将其安排在相应专业本科班学习。第四学年被取消学硕连读资格者,按普通本科生对待。
第十五条 第三学年末仍具有学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可按照学校和相关学院当年规定的推荐免试硕士生办法,办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手续。第八学期被取消学硕连读资格者,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同时被取消。第八学期末,凡符合本科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其学籍管理按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硕班学生完成前四年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符合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条件,学校可在第八学期末授予其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硕士阶段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经学院和学校两级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可授予其相关专业的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4级学硕班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