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0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7-1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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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教务处
西安交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传承交通大学办学传统,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营造师生共同敬畏课堂、“教师好教、学生好学”的教书育人氛围,健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下称“综合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建立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为目标,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监控,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并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学奖励等提供依据,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形成“评价、引导、反馈、提高”的良性教学评价机制,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评价对象与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综合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课程的课堂教学,按自然学期进行,不包括各类实习和毕业设计环节。
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即某教师讲授某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科学公正、因势利导的原则,根据课堂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师德风范等方面。
第五条 评价指标分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和教师自评等维度。学生、同行和督导评价是综合评价的主体,根据被评价课程性质及授课方式的差异,学生、同行和督导评价指标分为理论课、实验课、艺术课、体育课、医学见习课等类型。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指标侧重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评价,教师自评侧重教学方法、教学管理以及教学反思等。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指标和教师自评不按课程进行分类。
第三章 组织方式与原则
第六条 学生评价方式为网络评价,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组织。学生评价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3周内进行。
授课过程中,学生在评教系统中可以随时向授课教师提出问题、意见、建议或进行实时评价,教师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反馈学生;学校、各教学单位(指学院、部和中心,下同)和教师也可以向指定学生群体推送问卷,进行相关调查。
第七条 同行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由系具体组织实施,要求覆盖各教学单位所有开设的课程。各教学单位需结合本单位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督导评价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根据课堂教学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性听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
第九条 教师对本人参与讲授的每门课程应当分别进行自我评价,以期及时总结,反思提高。教师自评由教学单位督促完成,学校定期公布各教学单位教师自评参与率等信息。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包括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辅导员的听课评价,旨在加强教学秩序监控。学校定期公布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由学生、同行和督导评价加权得出。学生评价参评率达到30%且参评人数在5人以上结果方视为有效。学生参评率达到50%且参评人数在15人以上时,学生评价权重占70%,同行评价占20%,督导评价占10%;否则学生评价权重占50%,同行评价占30%,督导评价占20%。课程没有督导评价时,其权重分配给同行评价;课程学生评价未达到有效要求时,综合评价结果以同行和督导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等级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类型分类原则,按照通识教育类课程、大类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分类测算,并结合各教学单位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多维排序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参考比例为:优秀不超过10%、良好不超过60%,在全校后1%以内且经复核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课程确定为不合格,其余课程确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教师首次授课课程的评价等级若为不合格,不做任何惩戒处罚,但所在教学单位要制定帮扶措施,促进教师教学改进和提高。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招生指标分配、年度教学绩效分配、人才引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期中教学检查、年度教学状态数据和质量报告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基本条件中对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晋升A岗、C岗教授和副教授的教师,在近3年内综合评价结果必须全部为良好及以上;晋升B岗教授和副教授的教师,在近3年内综合评价结果必须全部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聘期考核中的授课效果的重要依据。教师聘期内有1门次所授课程综合评价结果等级为不合格,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专项帮扶,并向学校提交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教师聘期内有2门次所授课程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暂停其授课,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帮助教学单位组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作为学校后备教学名师培育对象、“精彩一课”候选教师等进行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与课酬标准实施办法(西交教〔2007〕65号)》《西安交通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中教学业务条件审核与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西交教〔2011〕1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
(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