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jcc/2016-1024003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党发〔2015〕16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纪委监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设“阳光校园,廉洁交大”,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和陕西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深化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所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领导班子成员有效分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内容
第四条组织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部署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分解责任,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定期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选人用人责任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扩大选人用人视野。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制度,细化选拔任用程序,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坚持票决制,注重民主公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
(三)严明党纪校规,严格对干部进行岗前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培训,深入开展重点岗位干部的廉政教育,健全干部任职谈话、集体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规范出国出境审批、兼职审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试用期考核、届中考核、届满考核,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情况的考核;以“三严三实”要求严格履职管理,要求干部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以及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干部任期制。
第六条正风肃纪责任
(一)严格遵守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要求和“约法十则”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校风、教风、学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坚决查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认真倾听师生员工诉求;加大督办力度,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实行信访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公开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将领导干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制度,坚持并改进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敢于面对矛盾、困难,积极分析解决,主动承担责任。
(三)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台账销号制度,强化整改工作的量化思维;坚持开门抓整改,整改实行月报月公示制度;形成领导负责抓总,部门具体落实,统筹协调,监督到位,上下联动的责任传导机制。
(四)自觉履行请示汇报制度。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要信息通报制度等;在西安以外出差须履行请销假手续;重要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校提交专题报告;出席学校重大活动时不借故缺席、请假、中途离场。
第七条监督管理责任
(一)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源头治腐,构建以《西安交通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权力配置和制约,形成科学管用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结合,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立权力负面清单制度。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业务监管,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对招生录取、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职称职级评聘、学术道德、干部任用、校办企业等重点监督领域的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强化业务监管,规范行业行为,加大对重大决定事项和过程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腐败问题或行政不作为问题,既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执行管理工作问责,加大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问责力度。
第八条支持保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工作,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坚决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要求班子成员把守纪律和讲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定期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并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使用和轮岗交流,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第九条示范表率责任
(一)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强化“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坚持以上率下,既要“挂帅”又要“出征”,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
(二)管好班子。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意掌握干部的思想、作风、生活等情况和遵守纪律、廉洁自律表现,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带好干部队伍。完善政治学习制度,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持新任班子集体谈话,加强团结,强化程序、强化管理、强化服务,落实责任,提高效能。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组织部、审计处、机关直属党委、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分党委参照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不设纪委的分党委可设领导小组秘书一名,不再设立办公室。
第十一条从实际出发,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行有效管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不断丰富具有交大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校党委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责任书追究相应责任。
(二)履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要求向纪委提交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履职不到位的实施责任追究。
(三)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委,由上一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完善巡视制度,强化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把校园廉洁教育融入教学、科研和管理,分层次、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大学生廉洁教育,让廉洁教育入耳、入脑、入心。
(六)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在重点管理领域,分党委逐步设立二级纪委,强化校党委、纪委对二级纪委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二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可以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分别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追究原则
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执行“一案双查”要求,对发生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第十四条追究情形
(一)对上级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或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单位发现的举报问题和线索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正之风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支持、不配合、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教学科研及医疗卫生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师生利益的;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追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上述情形,可视情节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要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认真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