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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jcc/2016-1024001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监〔2014〕7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纪委监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督促学校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保证采购工作公开、公正、高质、高效,促进规范廉洁采购,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严格执纪、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并重、教育与惩处并重。

第二章 监督人及职责

第三条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人,对采购活动的决策、组织、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集中采购进行监督,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学校各单位组织的集中采购进行监管,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分散采购进行监管。

第四条监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程序监督和行为监督,监督各项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监督采购组织方、项目单位或申请人、投标人、评委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遵守采购纪律。

(二)监督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改进以及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调查核实涉及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质疑,对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计处除上述监督职责外,还要对新建工程项目和3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的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组织方、项目单位或申请人、投标人、评委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对监察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予以配合。

第三章 监督事项

第六条监督检查采购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重点监督采购各岗位、各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和采购评价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对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七条对于学校层面的集中采购招标,主要监督以下事项

(一)开标会前的准备工作

1.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报批立项,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启动条件是否具备;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落实到位。

2.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委托招标的,是否履行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受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公开、邀请、询价等集中采购招标是否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核,其确定过程是否合规,决策依据是否充分。

3.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审核,招标文件、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要求或表明特定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列入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是否按规定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入围单位的入围理由是否充分恰当,入围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

5.是否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的专业比例、产生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评标组长确定原则是否明确、合理。

6.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采购招标会前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采购关键信息在采购会开始前泄露。

(二)开标、评标、定标

1.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有效投标单位数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评标委员会是否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件进行审查,资质证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齐全有效。

3.是否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将所有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唱标和记标,唱标和记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

4.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确保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标信息透露给投标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5.评标标准、方法、程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委和有关人员是否在所有检查和评审环节签字;评标委员会是否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否出具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推荐、排序及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主持人是否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金额。

6.对于废标的,废标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7.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

(三)招标后的工作

1.是否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是否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内容一致,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条款。

2.对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是否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并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3.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过程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

4.工程采购项目是否在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设备采购项目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条对于由学校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采购办是否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由项目单位或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各单位是否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九条采购组织方是否真实、完整记录每项采购活动从项目报批立项到合同履行完成的全过程,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建立采购档案以备查询,是否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

第十条监督检查采购项目预算及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单位或申请人、采购组织方是否有效配合,是否按时完成与采购相关的各项工作,完成计划采购任务。

第十一条对其他事项的监督

(一)项目单位或申请人是否存在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二)采购过程中有无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插手干预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参与采购活动的校内人员有无索要或接受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钱物、宴请、安排旅游等。

(四)采购组织方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限妥善处理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质疑等。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监督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采购政策、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采购过程进行参与、抽查、重点跟踪,对重要环节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对采购档案进行查阅;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操作进行纠正或制止,责令暂停招标活动;下达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要求采购组织方、项目单位或申请人就监督事项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制度保障及要求

第十四条实行采购监督人员选派制度。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的工作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统一选派,实行回避制度,加强对采购监督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采购监督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持原则,依法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纵容或者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实行监督报审报备制度。采购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问题,在制止的同时要及时向监察处和审计处领导汇报。在监督完成后,要将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分管采购监督的部门领导。

第十六条实行采购监管主体责任制。采购组织方要切实担负起阳光廉洁采购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自律和约束内部人员。

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采购工作责任制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采购组织方要对单位内部有关采购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回避、不包容,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校人员在采购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共同负责解释,对于在校外有形市场组织的采购招标,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开展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交通大学招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交监〔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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