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37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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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规划基建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新建及扩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施工进度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进度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施工进度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承担监理责任;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进度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工期制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期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制定工期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如法定节假日、农忙时间、设计调整、材料供应、气候变化、行政命令等。
第五条 工期制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布的施工工期定额,参考以往同等规模、类型及技术难度项目的完成情况,结合每个单体的具体施工条件,确定合理科学的招标施工工期,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提供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竣工报告批复之日止。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对比投标工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总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在劳力、资金、机械方面予以充分保证。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大纲及合同要求,严格审核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到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分解到周进度计划中。每周例会上要重点检查周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因周、月施工进度未能完成计划任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须在下周、月进度计划中进行弥补,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随意拖延。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滞后的,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延长工期。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须加强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各项进度措施的落实,梳理各阶段施工进度的执行状况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按照招标工期要求,认真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采取分阶段进行控制管理,在确保阶段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保证总进度计划目标。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填写好《施工日志》和《进度执行情况表》,每周例会对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对工期进行合理掌控,促使工程进度顺利。坚持按“平面流水、立体交叉”作业原则施工,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五条 对影响工期的重大变更、重大调整要做好分析评估,及时上报,搜集资料备存。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控制工期计划的实现;采取各种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的措施来保证合同计划工期的落实;充分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定针对工作进度的考核办法,促进项目进度的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工期每月应进行结算。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批的总进度计划,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进行梳理和记录,作为总工期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因图纸变更部分引起的工期变化,应按照变更图纸的具体内容根据定额工期计算出合理工期纳入总工期,作为工期增加或减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坚持和强化项目周例会和专题会制度,全面监控工期分解目标的实现情况,查找拖延的原因,制定赶工的方案和措施。
第四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保证措施: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和监理班子,建立严格的工期目标责任制度。工期目标责任落实到班、组、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保证措施:提前审查和熟悉图纸,尽早解决设计图纸问题;加强方案执行力度,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减少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鼓励提倡优化施工方案,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科技含量确保工期;督促安排专职人员,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工程顺畅。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证措施:督促总包单位及时申报每月工程进度,协调监理、进度审核人员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查拨付工作。施工单位要保证工程进度款的专项使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材料保证措施:督促和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材料和半成品预订计划工作。涉及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材料,要提前申报认质认价单,尽量减少因建材进场不及时而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合理调整工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要紧抓主导工序,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实施计划,各工序的穿插要紧凑,工序施工时间尽量压缩。各专业、工种之间穿插进行施工,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保证各专业良好配合,避免互相干扰和破坏,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造成工序时间的延长。
第二十五条 外部环境协调: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要协调施工单位尽可能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单位及其他配合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联络,做好检查验收及其他政府许可事宜的办理工作,为项目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避免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要加强对现场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