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设计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34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6-10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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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规划基建中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化学校基本建设的设计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设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程设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描述,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内容进行管理。通过工程设计管理应实现竣工决算不超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投资控制目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委托内容的搜集和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
第三章 设计过程管理
第五条 工程设计管理采用项目负责制,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设计的质量、进度以及资金控制的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内容启动设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启动前应认真收集、整理使用需求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使用需求资料应经使用单位确认、设计任务书应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议后设计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各阶段的成果均应经相关专家或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议、使用单位审阅通过后,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对室外工程、维修改造等不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使用。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设计管理文件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对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应当坚持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优化实施、有效实现的方针,按照引发变更的不同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对因学校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学校关于变更的相关决议或批示后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签署的设计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使用单位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在落实设计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重大变更设计应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核、审定通过后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签署的设计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对因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发现并责成设计单位进行合理的变更设计,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签署的设计合同对设计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对因现场优化设计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应依据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优化实施、有效实现的原则,经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签署的设计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除施工图设计错误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一)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以内(不含3%)的设计变更,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审核后,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定;
(二)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5%以内(不含5%)的设计变更,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核后,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估算费用增加在50万元以上,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工程变更,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项目预算超过100-500万元的应由校长审批,500-1000万的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应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必须加盖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公章,方可作为施工建设、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