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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11_A/2014-1016007
  • 公开目录: 学术不端查处机制
  • 文 号: 西交科【2006】47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科研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习和工作并以西安交通大学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从事科学研究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文献资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炒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九)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如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在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等行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由科技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技处举报。

第六条受理学术规范问题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应尊重和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组织调查取证,应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进行认定。情况属实者,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不少于5人)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取证及认定过程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允许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辩。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撤销当事人因违反学术规范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处理结果应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妥,可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异议。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在未做出正式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处于保密状态,所有涉及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撤销所涉及的研究成果或立项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和申请各类科研项目、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学术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工作中,一经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销其处分,并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比照相关条款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加强教师科研学术道德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西交科〔2003〕55号)同时废止。

2006-12-25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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