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20-1027004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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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经2019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以下统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和使用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包括被盗)情况应主动上报学校并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按照“学校-二级单位-系所-领用责任人(以下简称‘领用人’)”进行分级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筹管理;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监管;系所对领用的仪器设备进行直接管理;领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保管工作,及时维护、定期盘点,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领用人应及时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进行核实并确认后报实验室处。
第六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须进行赔偿责任认定,明确赔偿责任人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认定依据包括资产领用人提交的损坏丢失相关材料、资产所属单位调查核实的情况、保卫处或执法部门案件办理记录、专业机构(设备厂家等)出具的 有效调查和鉴定结果等。
第七条仪器设备原值4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二级单位组织进行赔偿责任认定,4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处和二级单位共同进行赔偿责任认定。
第八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基本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因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三)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 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擅自将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携出工作场所或携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原因,且存在下列情形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视具体情节对领用人或所属单位进行全校通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二)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三)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出租、出借或用于生产,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未经准入考核,擅自让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二级单位未能落实管理责任、监管不到位,在领用人发生岗位变动、退休、离职时未督促其做好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导致资产丢失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要求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按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学生在正常教学科研实验中因第八条所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学生和指导老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合作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校外人员和资产领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所属二级单位调查鉴定为确实难以避免的,可酌情减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损失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高频次使用至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且有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出具报案记录或证明的;
(五)由其他客观原因(发生无法预见的情况如未提前通知的停电、停水等)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坏的,且有相关部门证明及单位情况说明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原值4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二级单位根据赔偿责任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室处审议后,向学校报备;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实验室处根据赔偿责任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议。在形成处理意见的过程中,应听取领用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发生局部损坏或丢失时,损失部分的资产原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经鉴定更换新配件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更换配件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经鉴定维修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维修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对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产生严重影响的,应按比例认定待赔偿资产原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且无法维修而导致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应以整机原值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且损坏及丢失仪器设备原值4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依据待赔偿资产净值、赔偿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核算标准如下:
赔偿金额=资产净值×赔偿系数
其中:一般仪器设备资产净值低于资产原值1%时,按1%计算;两用便携设备资产净值低于资产原值5%时,按5%计算。两用便携设备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移动通讯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赔偿系数:根据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主客观因素、性质、导致后果等综合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的,赔偿系数为1;符合第十二条第四、五款情形的,赔偿系数为0。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损坏及丢失仪器设备原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由学校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赔偿处理意见审定后,领用人凭实验室处出具的《赔偿通知单》,将赔偿款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验室处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赔偿责任认定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缴付赔偿款;赔偿责任为单位的,由所属单位缴付赔偿款。个人赔偿不得使用学校各类经费支付,单位赔偿不得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经费,赔偿款纳入学校设备处置收入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凡已确定赔偿金额的,责任人须在20天内足额缴纳赔偿金。如赔偿金额较大的,原则上应在90天内缴清全部赔偿款。
第二十一条无故拖延或不执行学校赔偿处理决定的,实验室处有权将责任人纳入资产管理黑名单,5年内不得作为新增资产领用人办理各类资产建账业务,不予办理领用人离校手续;对所在单位责任人进行处分,同时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后,其残存物不得随意处理,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实验室处统一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家具、用具装具、低值耐用品等资产的损坏及丢失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赔偿暂行办法》(西交实〔2016〕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