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14-1020012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 文 号: 西交资〔2003〕2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属西安交通大学所有的各单位用房(教学、科研、党政办公、产业、后勤)统称为学校公用房。其中产业集团除用于教学实习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后勤集团除服务性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以及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办学的公用房均为经营性公用房。
第三条 各单位无论以何种资金在交大所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均属公用房管理范围(有法律效力特殊约定的例外)。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公用房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分配定额面积与核算办法》(详见附件)每二年或四年进行一次核算和调整,并实行分级管理和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办法。
第四条 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校公用房行使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等管理职权。
第二章 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全校公用房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按照本办法对公用房实行定额核算,分配到院(部),由各院(部)负责对所用公用房进 行内部管理。各院(部)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对公用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但调整后应及时报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备案。
第六条 全校的普通教室、绘图教室、多媒体教室、语言教室及附属用房(如:演播室、控制室等)经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核定后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每年底将使用情况报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备案。
第七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国内外集资、捐赠实施的科研项目的用房,由项目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科技处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进行核定和调配。
第八条 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创新群体,用房原则上在所在学院科研用房中解决,特殊情况经科技处和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视房源情况商定。
第九条 科学研究用房,要充分重视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院(部)应会同科技处、研究生院及时将该房屋在单位内部进行调整:
(一)连续两年基本未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机构和个人;
(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额定的招收研究生任务;
(三)达不到学校规定应完成的各类指标的;
(四)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撤销、摘牌等处理的;
(五)其它需要调整或收回的。
第十条 校党政机关用房包括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办公室、会议室、传达接待室及有关会堂等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起居室、盥洗室、卫生间、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进行核定分配、统一安排,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并遵循各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用房,严禁将其使用的公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亦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西安交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楼物业管理办法》,加快全校教学、科研和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专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类公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缺额补贴、高效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收费和补贴标准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超定额面积费用从院(部)事业费用或建设基金中扣除,同时建立公用房管理基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部)可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所属的系、所、实验室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其综合条件占用费(土地、房产资源)或租金,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院(部)超定额使用公房,不得再申请增加用房,超定额面积应逐步退还。确实退还有困难的单位,经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可以有偿使用。经调整后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原使用单位在搬迁完毕后,应及时向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交还钥匙和办理调整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定额面积短缺或者计划扩大用房面积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按定额、视房源情况逐步调剂解决,对暂未解决缺额用房的单位,学校给予缺额面积补贴。
第十九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各类人员(学校继续聘用者除外),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或教学科研。
第二十条 需将教室改作他用的,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商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公用房进行内部改造维修,凡需更动房屋结构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等),须由所在院、处(部)报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需要更动、拆除房屋水、电、暖等各类管线的,须上报物业处;需要对 建筑物外部进行整修的,须报校规划办。经批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等,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管理好公用房的义务。保护各类楼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用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者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除治安值班人员外,严禁将公用房作单身宿舍及家属户用房。
第二十四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后,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会同基建处等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教室或者其它公用房的,属于私占公用房行为,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有权责令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定时间内迁出。否则,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收取每月30元/M2违章占用费。对拒不迁出者,学校加重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或 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公用房转让、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收回该房屋,没收其违章所得,对责任单位收取每月30元/M2的违章占用费。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学校丧失该公用房的,学校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院(部)应收而未收回的,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面积。应交而未将公用房交回所在院、处(部)的,按私占公用房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改造公用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它用的,一经发现,按擅自占用公用房进行处理,直至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学校将强行予以恢复,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取消责任单位对这些公用房的使用权外,对私自占用公房者按住宅标准租金的10倍收取违章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类违章占用费,涉及职工个人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其他一律由财务处在院(部)事业费或建设基金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公用房管理办法的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