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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图书资料类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14-1020010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 文 号: 西交实〔2009〕21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资料类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参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图书资料类资产”是指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和国家重点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校外单位交流馈赠的各类文献信息资料,包括图书、期刊、非印刷出版物(录音带、录像带、缩微平片、光盘、电子文献数据库)等。

第二章 图书资料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图书资料类资产的处置是指经使用单位申请并通过学校批准,对所属图书资料进行资产管理权利的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图书资料类资产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五条 凡因陈旧过时、复本过多、破损缺页、且无保存价值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销毁的图书资料均属剔除处置范围。剔除处置工作按如下流程执行:

1.报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剔除须按批量进行(100册以上)。

2.处置:图书资料处置的主要形式有:折价出售、捐赠、报废三种形式,应坚持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报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3.残值:处置图书资料的残值收入应上交学校财务。

第六条 丢失且已办理赔偿手续的或已确认被盗且无法追回的图书资料,由使用单位定期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图书资料报失、报损审批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七条 同意按照剔除、报废、报失报损等方式处理的图书资料,应办理固定资产注销(下帐)手续。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注销(下帐)工作流程如下:

1.报审:使用单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注销审批单》(附清单),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2.注销:使用单位依据通过审批的《西安交通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注销审批单》在本单位的图书资产帐目中注销该批图书资料。

3.对外捐赠的图书资料注销时,应附接受捐赠单位的接收函(接受清单)。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图书资料剔除与注销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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