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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20-1027003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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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2019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按照“学校-二级单位-系所-领用责任人(以下简称‘领用人’)”进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建账、使用、维护、维修、处置、效益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归属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授权可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并有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资产处置等,并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指校内各学院(部)、处、中心等,“系所”指二级单位下设的子单位。

第二章 购置

第八条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需要统筹规划,加强购置前期调研论证。

第九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的管理规定,做到采购过程规范、验收严格,确保所购仪器设备质量合格,并满足合同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预算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须按照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结果执行。未经批复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实行自制计划论证、指标验收制度。自制前需进行设备自制计划可行性论

证,自制方案必须符合各类技术及安全规范,自制完成后需进行自制设备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账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落实物理空间、水电、通风等各类配套环境及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到货后能立即投入使用,同时应确保拟购置仪器设备满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资产建账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实行分户建账管理,账户设置应与各单位下设的实体单位对应。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账户设置方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启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建账前应明确领用人,领用人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且一般是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管理人。当实际使用管理人为非在编在岗人员时,必须落实一名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其领用人。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单件价值1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用设备;

(二)单件价值10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非专用设备;

(三)一次性购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分类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仪器设备产权不属于学校的;

(二)仪器设备未明确所属资产账户或领用人的;

(三)仪器设备所属资产账户处于封存或暂时停用状态的;

(四)仪器设备领用人属于非在职在岗,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领用新资产的;

(五)无法提供建账所需的采购、验收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九条办理仪器设备的资产建账时,领用人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完成资产预建账,待财务处报销手续完成后,完成正式资产建账。

第二十条以接受捐赠、自制或委托加工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协议、受赠物品的价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自制计划论证表、自制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组件价值明细等;

(三)设备委托加工协议、设备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性能指标,使用单位可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改造时增加的密切相关部件应办理仪器设备增值手续。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含放射源的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应主动向实验室处进行申报,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及《西安交通大学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完成资产建账后,领用人应及时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并妥善保管资产建账报销凭证。

第四章 管理、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下设资产账户和账户内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监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负责指导下设账户的负责人和管理员开展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资产账户是学校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基本单元,每个账户需明确资产负责人和账户管理员。资产账户在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下,做好资产建账审核、报废审查、实物管理、检查盘点等日常工作,负责督促仪器设备领用人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领用人负责制。领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完好,高效使用,同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规范操作、完备使用记录、上报统计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变动管理,对仪器设备责任人发生调离、校内调动、退休等情况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主动督促或协助资产领用人办理移交手续,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同时,应积极实施对外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仪器设备可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调拨时,由资产原领用人或调出单位申请,资产新领用人和调入单位确认,实验室处审核后完成。

第三十条实验室处定期组织开展仪器设备资产盘点或检查,各单位根据要求开展自查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重大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设备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必要时报告学校。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仪器设备规划、申报、论证等原因造成严重浪费的,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低等情况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领用人的责任。对使用效益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拨。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放置校外使用的,学校将严格审批。物理空间不足等因素不能作为申请放置校外的原因。放置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仅限于开展与学校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每年末应向学校上报资产在校外使用情况和其对学校形成的产出,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无产出或产出较低的一律搬回校内。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确定最低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八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应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7〕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5〕50号)、《西安交通大学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6〕121号)、《西安交通大学校属资产放置校外使用管理办法》(西交实〔2014〕3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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